一、挪用小金庫的錢屬于挪用公款嗎?
挪用小金庫是否算挪用公款,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小金庫首先就是違法設立的,所以挪用更是違法行為。但要看具體情況的,有可能是貪污,也可能是挪用公款,也可能是侵占,也可能盜竊。
《刑法》第384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382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270條
侵占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264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挪用公款罪的特點有哪些
1、主體的特定性。挪用公款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 工作人員,這里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 內涵、外延基本相同。
2、挪用行為表現多樣。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挪用”,要滿 足三個條件: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 法批準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為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 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 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 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3、行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挪用公款并不是侵吞公 款,而是準備歸還,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至于行為人挪用公款的 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營利,有的出于一時的家庭 困難,有的為了贊助他人,有的為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即便挪用 后而不能歸還,也不是出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為 人意志之外的客觀原因造成的。如果行為人意圖占有公款,其行 為就構成貪污罪了。
4、本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這既包括國家、集體所 有的貨幣資金,也包括由國家管理、使用、運輸、匯兌與儲存過程中 的私人所有的貨幣
三、關于挪用公款罪法律規定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挪用小金庫的錢屬于挪用公款嗎,還是需要根據,是否符合我國《刑法》第384條當中所規定的,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是符合的,就會構成挪用公款罪。這種行為通常也有可能會構成貪污罪。本篇文章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與專業律師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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