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一般尋釁滋事沒動手有罪嗎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一般尋釁滋事沒動手有罪嗎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我國《刑法》,在破壞社會秩序的情況下,對尋釁滋事罪規定了四類基本行為:1)侵犯他人身體健康權法益: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2)侵犯他人人格權法益: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3)侵犯他人財產權法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4)侵犯公共場所秩序法益: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即當事人存在上述四類行為中的任何一種行為,都涉嫌觸犯尋釁滋事罪,尋釁滋事動手只是眾多行為中的一種。因此,尋釁滋事沒有動手也能觸犯尋釁滋事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怎樣界限正當防衛
從總的來講,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就是正當防衛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的,就是非正當防衛的行為。而怎樣具體劃分正當防衛與非正當防衛的界限,并正確認定和處理非正當防衛行為,在實踐中也還存在許多認識問題與實際問題,值得在理論上加以研究和探討。非正當防衛行為,主在有防御行為、假想防衛、事前防衛、防衛挑撥、防衛不適時、防衛過當、逆防衛、無限防衛等等。下面將對相關行為進行闡述。
(一)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是指一個人由于想象和推測,在認識上產生了錯誤,把實際上不存在的侵害行為誤認為存在,因而錯誤的實行了防衛,造成他人無辜的損害。
(二)事前防衛
事前防衛即對于只是流露侵害意圖,或者處于犯罪預備狀態,尚未構成直接面臨的威脅的行為進行先行防衛。
(三)防衛挑撥
正當防衛成立的實質在于防衛目的的正義性。如果行為人為達到某種目的,以挑撥、尋釁等手段,故意激怒、誘惑他人向自己實施侵害,而后借口“防衛”,造成他人傷亡的則是防衛挑撥,不是正當防衛。
(四)相互斗毆
只要形成相互斗毆,雙方的行為就都是違法的,任何一方都不是正當防衛。任何一方給對方造成了損害的,都要付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對一般尋釁滋事沒動手有罪嗎的相關解釋。如果正當防衛超出了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的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時也能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的防衛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的范疇。
從上面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遇到一般尋釁滋事沒動手有罪嗎的問題我們應該知道怎樣去處理了。實際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面對很多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我們更應該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識,才能夠在面臨這些問題的時候更好的通過法律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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