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胡云律師團隊編輯、整理、轉載(胡云: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執業二十年,長期專注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辯護及大型民商事代理及非訴策劃。)
四川胡云律師事務所 胡云律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窩藏、包庇罪】(刑法第310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應予立案追訴,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窩藏、包庇嚴重危害國家安全、重大恐怖活動犯罪分子的;
2.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且窩藏、包庇行為嚴重干擾偵查活動的;
3.多次窩藏、包庇犯罪分子或者窩藏、包庇犯罪分子多人,且被窩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4.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
犯罪分子的近親屬實施上述第⑵、⑶、⑷項窩藏、包庇行為,如果對偵查活動沒有造成特別嚴重干擾的,可以不認定為“情節嚴重”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