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如果認真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2. 《刑法》第83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3. 最高法《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 18 條規定,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因前款情形和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釋。
4. 死緩執行期滿后,死緩犯可以減為無期徒刑或 25 年有期徒刑,取決于是否有重大立功。
5. 假釋保留有執行原判刑罰剩余刑期的可能性,如果假釋被撤銷了,則罪犯需要執行剩余刑期。
6.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7. 犯罪分子被假釋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繼續執行。原判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8. 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存在假釋的可能性。在數罪并罰的情形里,如果數罪中每一罪都未到10年有期徒刑,數罪并罰至10年以上的,要對罪名進行區分。暴力性+暴力性并罰超過10年的,不得假釋。暴力性+非暴力性并罰超過10年的,可以假釋。
9. 《刑法》第86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并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如果在假釋考驗期滿后,才發現被假釋的犯罪人在判決宣 告以前還有真他罪沒有判決的,不得撤銷假釋,只能對新發現的犯罪單獨定罪處罰,不能與前罪實行數罪并罰。
10.假釋與監外執行適用對象不同。假釋只適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監外執行則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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