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界定放火罪既遂與未遂的
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構成要件為標準。
放火罪是危險犯,即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燃了目的物,并且該放火行為使公共安全處于危險狀態,即使沒有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也構成放火罪既遂。
如果放火行為尚未實行完畢,即點火未得逞,如愿點火時被捉獲或者遇意外情況沒有引底燃目的物等,則為放火罪未遂。
只要實施了放火行為,點著了目的物,引起目的物燃燒,使目的物有被焚毀的危險,即使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目的物被焚毀,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放火罪的既遂。
例如正要點火,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著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應被認為是放火罪的未遂。
二、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是什么
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不同。
放火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失火罪的主觀方面則為過失。
犯罪主體不同。
放火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為14周歲;
失火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則為16周歲。
構成犯罪的要求不同。
放火罪是危險犯,只要具有足以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結果的危險,即可構成,而且是既遂;
失火罪為結果犯,只有實際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才構成犯罪。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通過運用法律知識或者是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來解決,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上述的文章內容中已經對您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查看本網站的其他法律知識內容,也可以咨詢本站律師為您解答。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