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室搶劫殺人罪罪名是什么
入室搶劫殺人罪罪名,可以認定為搶劫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一般情況下入室搶劫并持刀殺人,如果是搶劫后殺人涉嫌搶劫犯罪,殺人是搶劫罪的從重情節;
如果是搶劫和殺人,則是涉嫌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并罰。
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具體量刑看情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
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二、搶劫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方式
第一,暴力方法,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壓制對方反抗。
第二,脅迫方法
①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
恐懼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對方不敢反抗。
②由于要求達到這種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相脅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惡害相通告。
例如,以揭發隱私脅迫交付財物,不構成搶劫罪,而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這種脅迫難以達到不敢反抗的程度。
以暴力相脅迫的模式應是:
不給錢,就當場(當即)實現暴力惡害。
也即,完全剝奪了被害人的意志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以暴力相脅迫,并不要求行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
只要行為人的威脅內容使被害人以為行為人會實現威脅內容即可。
例如,甲將一團衛生紙裝入背包,進入銀行,威脅工作人員:
“我包里裝著炸彈,給我10萬元現金,否則我就引爆!”盡管甲客觀上不可能實現惡害內容,依然屬于以暴力相脅迫,構成搶劫罪。
第三,其他方法
①本質是使對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②昏醉搶劫(使對方不知反抗)。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藥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竊取財物,構成搶劫罪,而非盜竊罪。
即,被害人自己陷入昏醉狀態,行為人單純利用被害人這種狀態取走財物,僅成立盜竊罪。
③拘禁搶劫(使對方不能反抗)。
例如,甲入室搶劫,將主人乙騙到陽臺上然后反鎖陽臺小隔門,從屋里拿走財物。
因為甲造成乙不能反抗的狀態,構成搶劫罪。
(2)行為對象行為對象包括有形財物和財產性利益(債權)。
有形財物包括價值數額不大,但值得刑法保護的財物,例如銀行卡、存折、欠條。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入室搶劫的違法犯罪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后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但不管是搶劫還是殺人,其犯罪事實后果都是屬于嚴重的違法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來從嚴追究有關法律責任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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