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職務犯罪需要單位賠償嗎?
員工職務犯罪單位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別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是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與“執行工作任務”有關。與工作無關的行為,即使發生在工作時間內,用人單位也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別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二、常見的職務犯罪的類型包括什么?
常見的職務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枉法追訴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職務犯罪處理的注意事項包括什么?
(一)對辦案機關的理解
由于職務犯罪的特殊性,這里的辦案機關除了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以外,還包括監察機關和紀律檢查機關。
(二)自動投案的時間
自動投案的時間包括四種情形:
1、犯罪事實未被發覺、未被掌握時;
2、犯罪事實已經被發覺掌握,但犯罪分子未被發覺掌握時;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都已被發覺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調查談話、訊問,或者未被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時;
4、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都已被發覺掌握,辦案機關已經對犯罪分子發布強制措施的命令,但是尚未緝拿歸案,犯罪分子在逃亡中。
在上述四種情形期間,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應注意的是,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已被發覺掌握,犯罪分子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這里辦案機關的舉措不僅包括訊問和強制措施,也包括調查談話和其他調查措施。其中的調查談話包括紀檢監察機關對犯罪分子的調查談話。
(三)自動投案的對象
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四)特別自首的認定
沒有自動投案,在辦案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沒有自動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論:
1、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
2、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
其中的沒有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人雖沒有自動投案,但已經被辦案機關采取了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等措施。在被辦案機關采取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等措施期間,是否成立準自首,需要具體分析:
(1)在此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而屬于坦白;
(2)在此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成立自首。注意,這里有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其一,犯罪分子所交代的罪行是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其二,犯罪分子所交代的罪行與辦案機關已掌握的罪行須屬于不同種罪行;
(3)在此期間,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成立自首。注意,這里也有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其一,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其二,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即使該罪行與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屬于同種罪行,也成立特別自首;如果該罪行與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屬于不同種罪行,則更應成立特別自首。
員工職務犯罪需要單位賠償嗎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是工作人員沒有過錯的,那么單位需要賠償,如果是工作人員有過錯的,那么單位需要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之后可以向工作人員追究相應的責任。如果對于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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