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刑事拘留,說明已經涉嫌刑事犯罪,其程度不同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一般最長不超過15天,即便是多種違法行為并罰的“行政拘留“也不超過20天。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對其進行人身自由限制的刑事強制措施。
雖然法律對于刑事拘留后何時提請檢察院逮捕作為了時間限制,該時間限制為自刑事拘留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0日需要向檢查機關申請批準逮捕。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公安機關30日內向檢察院申請逮捕后,即可以“放人”出來。反倒是,公安機關向檢察院提請逮捕,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后,案件即進入2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當事人仍舊是被羈押在看守所,并且偵查羈押期限是可以延長的。另外,案件即便是后續移送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當事人仍舊是在看守所被羈押狀態。
因此,刑事拘留后,法律并未規定多少天可以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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