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筆者接待了一位涉嫌強奸罪的犯罪嫌疑人,該犯罪嫌疑人已被取保候審。因其在北京乘坐地鐵時,被臨時安檢警察查看身份證時,隱約得知自己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該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審時不知自己因何原因被取保候審)。后經朋友介紹找到筆者并委托筆者辦理該案。
在今天的接待咨詢中,筆者了解到,該案件目前還在偵查階段,并不是像該犯罪嫌疑人所說的自己已經被不起訴了。根據筆者與某區檢察院案管中心核實,目前該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因未被批準逮捕而被取保候審,并不是因該犯罪嫌疑人所說的因“證據不足”而被不起訴的。經過筆者耐心地給該犯罪嫌疑人講解法律規定,和后期應注意的問題,該犯罪嫌疑人才明白自己所涉嫌的犯罪還在法律程序中。
以上筆者所說的法律專業術語“不起訴決定”是怎么回事?法律上又是怎么規定的?今天筆者就把這一法律的專業術語給朋友們普及一下。
什么是不起訴決定?
根據我國刑事法律規定,不起訴決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具有法定其他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時,所作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所作的一種終止訴訟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钡谝话倨呤鍡l:“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p>
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钡谝话倨呤藯l:“不起訴決定的宣布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檢察院做出不起訴決定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也即:(1)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2)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3)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
檢察機關做出不起訴決定,除了法律的規定外,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也是很重要的因素。無論以上哪種不起訴決定,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來講都是最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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