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區人民檢察院:
貴院審查起訴的梁某涉嫌職務侵占案,我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梁某及其家屬委托,擔任梁某的辯護人,經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現在我律師事務所及辦案律師依據案件事實提出如下法律意見,懇請公訴機關依法予以采納:
一、梁某沒有職務侵占的主觀故意,其對犯罪嫌疑人丁某的侵占行為毫不知情,不構成共同犯罪。
丁某作為倉管員,擁有倉庫鑰匙,在梁某第一次和第二次購買尾貨時,老板娘是知道甚至在場的,丁某告訴梁某其已獲得老板及老板娘同意,梁某沒有任何理由懷疑其出貨的權力。梁某至始至終的認為自己只是在倉管員丁某的手上買了很多庫存衣服,對丁某未經老板娘同意倒賣產品的行為毫不知情。在本案的證據中,有關梁某的指控僅有丁某的指認作為直接證據,且其指出的所謂11次的職務侵占中,有九次均指認是現金,無任何證據證明。在剩下的僅僅幾次的指認中,也只有微信轉賬截圖,但轉賬金額截圖并不能證明涉及金額是梁某為答謝丁某而發給其的好處費:
1. 如果二人真的里應外合職務侵占,那么按受害人李某的算法來算的話,每包350-400件衣服(通過現場實驗可發現,每包最多只能裝200件左右的衣物)的成本金額至少為七八萬,而就犯罪嫌疑人丁某所供述的每次三四包衣服,每次幾千元的“感謝費”來講,梁某每包衣服便可獲得幾萬元的回報,按丁某所供述的11次共計四十六包幾百萬元,其所得卻一共只有三萬多元,二人分成嚴重不平衡。丁某如此重要的地位獲得如此之低的好處費,顯然不符合常理。
2. 在2023年1月1日事發當天,丁某已經將貨物賣與梁某,后又打電話叫其回去,在訴訟證據卷第52頁梁某的供述可知電話內容為梁某告知其不知道這個貨來路不明,不然他也不會要,后來又叫貨拉拉將貨物還回,更表明梁某無主觀侵占的意圖。
二、從客觀角度出發,從梁某的名片到微信名(****)都清楚的看出梁某做的是收尾貨的生意。涉案衣物也屬于尾貨,按服裝市場尾貨價格行情來算,每件成本價10元左右。訴訟證據卷第68頁梁某也明確說明了跟丁某收購的衣服放在***的流動檔口營銷,每件只賣十多元。從偵察機關提交的全部轉賬證明中可看出(訴訟證據卷第**頁-**頁),梁某微信轉賬給丁某一共五筆的轉賬記錄共計一萬零三百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兩高最新的司法解釋規定,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6萬元。本案的金額遠未達立案標準,請求公訴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三、深圳**公司的*字【2023】第***號存貨損失價值項目資產評估報告存疑。
1. 訴訟證據卷第**頁(即評估報告第2頁)第七款明確表明:“我司評估人員了解到本次委估所涉及的存貨大部分均已被盜,尚未追回,評估人員現場只見到部分實物,評估人員根據企業提供的評估明細表進行評估,如若數量與實際情況不符,評估人員不承擔相關責任,提請報告使用者注意。”侵占件數完全由受害人李某提供,凡缺失數量皆算在丁某職務侵占數額當中,但完全憑報案人證言所得出的數量就全部算在丁某案侵占數量當中,于法無據,于理不合。
2. 訴訟證據卷第**頁(即評估報告第2頁)表明:評估方法是成本法,價值類型為市場價值。即表明計算的是正貨的價值而非丁某與梁某所約定的尾貨收購,正貨與尾貨存在差異,本案涉案金額計算嚴重錯誤。
3. 訴訟證據卷中的《深圳**公司倉庫2023.*.*被盜三大包貨物清單》、《深圳市**公司被盜數據核算清單》及《深圳**公司被盜衣服款式及數量》均是被害人李某自己統計得出,而其提供的收貨單只能證明在季價格,而非尾貨的價格。數量及價格存疑。
綜上所述,評估中丟失貨物的真實去向無法查明,丁某或老板李某是否有賣給其他人我們不得而知。偵察機關所示證據不能將所丟貨物全部歸于與梁某交易數目當中,受害人所列舉的丟失情況無法查證,因此評估報告中所計算的數目及金額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四、需要提請檢察官注意的是問題是:
1. 案發時間為2023年1月1日凌晨,但受案登記表(訴訟文書卷第*頁)中顯示受害人于2023年1月4日18時才報案,這四天的時間在做什么?為什么不及時報警保留證據?
2. 為什么丁某供述中清楚地記得十一次侵占(時間跨度長達五個月)的具體時間、數量以及收取現金數?在訴訟證據卷第**頁中丁某供述稱:“是當時老板讓報多點,好讓梁某他們賠多點”。不排除丁某與報案人李某有串通的嫌疑。
3. 如果梁某是以職務侵占為目的與丁某進行交易且次數有11次之多,為什么丁某聲稱在前八次都輕松順利得手的情況下,第九次梁某要再去向老板娘買貨?這種行為不符合常理。
4. 丁某供述中2023年8月26日侵占的九包衣物因梁某的貨車裝不下,而用貨拉拉幫忙拉走。此次的貨運記錄根本不存在,無任何證據顯示九包衣物的去向。能讓丁某如此清晰確定的表述,讓我們不由得懷疑是否有其他同案犯存在?
這些不合常理問題均需要明確合理的解釋,而不應只因丁某的一面之詞而一股腦地將臟水全部潑到梁某身上,本案相關人員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懇請貴院依法查證核實。
五、犯罪嫌疑人梁某是一個有正當的職業,勤懇工作的人,社會評價良好無前科,他的錯誤僅僅是被人利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了贓物,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梁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案情,口供非常穩定,從未翻供,且積極配合偵查機關調查,主動交代本案前的購貨情況,希望檢察官對此情節予以考量。
綜上,本案指控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了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梁某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建議貴院對梁某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誠望貴院對以上所提法律意見予以參考、采納!
此致
某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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