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犯罪既遂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也就是已經達到犯罪的完成狀態。
1.目的達到說:認為犯罪既遂就是行為人得行為已經達到了預期得目的。該學說可以解釋刑法中明確以犯罪目的是否達到作為確定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得犯罪,比如直接故意殺人。
2.危害結果發生說:認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并且造成了法律規定的犯罪結果的情況。該學說可以解釋刑法中需要法定的危害結果發生才能構成既遂的犯罪,比如故意傷害罪。
3.構成要件齊備說:這是我國刑法學界較為通行的觀點,認為,確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即為犯罪構成的全部要素是否齊備。
在理解構成要件齊備說上,應注意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1)犯罪既遂中的“既遂”不能理解未“已經如愿”之意。
(2)犯罪既遂意義上的危害結果發生是指具體的危害結果的發生。
(3)犯罪構成要件的齊備是從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以既遂為模式的,它與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即成立犯罪并不矛盾。
二.犯罪既遂的類型
1.結果犯
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所謂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專指犯罪行為通過對犯罪對象的作用而給犯罪客體造成的物質性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有形損害的結果。
常見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搶奪罪、盜竊罪、詐騙罪、貪污罪等。
2.行為犯
行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的犯罪。按照法規的規定,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行過程,要達到月底那個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
常見犯罪如:強奸罪、脫逃罪、偷越國(邊)境罪、誣告陷害罪、綁架罪等。
3.危險犯
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
常見犯罪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4.舉動犯
舉動犯是指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舉動犯大致分為兩種:
一是法律將預備性質的行為提升為實行行為的犯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二是教唆、煽動性質的犯罪構成。常見犯罪如: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傳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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