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案后的下一個程序是什么,備案是否有期限。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需要三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備案后的下一個程序是調查。一般來說,備案期限在7天內。
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可以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被拘留的,應當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進行審訊。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申訴、指控,自被調查機關第一次審訊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師有權向調查機關了解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并可以會見被拘留的嫌疑人,并向嫌疑人了解相關案件。
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到四天。對于重大犯罪嫌疑人,多次犯罪、合伙犯罪,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批準逮捕后七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的執行情況。需要繼續調查,符合保釋候審、監視生活條件的,依法保釋候審或者監視生活。
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公安機關逮捕嫌疑人后,調查拘留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件復雜,期滿不能結束的,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公安機關調查結束的案件,應當明確犯罪事實,證據真實、充分,并寫出起訴意見,并將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屬于自行管轄的,由受理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接受單位應當制作《請勿立案報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條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
投訴人不立案決定木制服裝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后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投訴人。
第一百六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要求解釋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在七日內制定《不立案理由說明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15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送達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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