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撤銷刑事案件的情形和依據有哪些
總法律依據:刑訴法第163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撤銷案件。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公安機關主動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章立案 撤案 第三節 撤案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6條的規定,包括以下情形:1.沒有犯罪事實;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評析意見:對照刑訴法第16條撤銷案件的六種情形,這里少了第(四)項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究其原因是該第(四)項情形屬于自訴案件,不屬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范圍,故不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里面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主動撤案系公安機關自我糾錯的表現,即糾正其在立案階段,誤以為本案具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錯誤決定。隨著偵查的不斷深入,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材料增多,無罪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收集到位,公安機關改變了最初憑有限并有罪的證據材料形成的對事實的認知,后經內部請示審批程序,最終決定撤銷案件,還嫌疑人以守法公民的清白。
注意這種情形下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等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的,依法要對無罪的嫌疑人進行刑事賠償。
二、檢察院告知撤銷案件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章 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 第三節 審查批準逮捕
第287條:對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應當同時告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評析意見:公安機關根據立案時掌握的證據材料,對案件立案后進行偵查,但案件實際屬于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訴法第16條的六種情形,此時本應適用第一種情形,依法由公安機關主動撤銷案件。但公安機關基于辦案水平、認知有限、對無罪證據未收集等原因,錯誤的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并且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需要繼續羈押,故錯誤的將涉案嫌疑人提交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此時,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具有更高的專業水平、邏輯判斷能力和生活常識運用能力,基于法律監督人的身份要求和職業責任感,審慎對待普通公民被刑事追訴這一重大課題。對公安機關認為有罪的結論進行審查,全面審核移送過來的證據、事實、論證理由和結論,并向公安機關承辦人聽取意見,或者召開有控辯雙方參與的聽證,最終形成自己的法律判斷。
這里的情形不同于第一種,是種外部糾錯,但關鍵點不在于不批準逮捕。因為根據最新的逮捕條件,社會危害性是判斷是否逮捕的唯一標準,且最高人民檢察院近年來倡導人權保障理念,并在2023年下半年開展為期六個月的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推動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不批準逮捕以后應當在各地辦案實務中大量適用。
這里的關鍵在于,案件本身不構成犯罪,而公安機關錯誤認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沒有自我糾錯,因此,檢察機關對其糾正錯誤做法,要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還涉案嫌疑人以無罪宣告的清白。
三、經核準撤銷案件
刑訴法第182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章立案 撤案 第三節 撤案
第188條: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需要撤銷案件的,應當層報公安部,由公安部商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撤銷案件。
評析意見:這是2023年刑訴法修改時增加的條款,在歷次刑訴法修訂中均沒有涉及。因此,第182條的規定,增加了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特殊情形。
由于相應的司法解釋和實際判例說理均缺乏,對該種情形做簡單分析如下:首先是嫌疑人供述的貢獻價值極大,可以認定為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本身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其次是程序嚴格,由承辦的公安機關層報國家公安部,并由公安部商請最高檢察機關核準。
此外,案件不撤但終止對特定嫌疑人偵查,規定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七章立案 撤案 第三節 撤案 第186條第2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不夠刑事責任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同樣,《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7條第2款規定,當出現上述情形的,在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告知公安機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
評析意見:這種情形屬于案件沒有撤銷,但對案件中的嫌疑人撤案。用通俗的話說,就是案子沒破,但人抓錯了,所以案件還得繼續辦。單人實施的案件,對在押的單人撤銷案件;如果案件有多個嫌疑人,那就對無罪的嫌疑人撤銷案件,其他人繼續偵查。在公安機關沒有主動撤銷案件,仍然將無罪的人移送要求逮捕的,檢察院發回法律監督職能,糾正公安機關錯誤認識和錯誤決定,對其中無罪的公正確認定,并要求公安機關撤銷對該人的追訴。
需要說明的是,包含第二種情形在內的檢察院告知公安機關撤案,但公安機關拒不撤案的,如何實現法律監督糾正錯誤的效果?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7條第3款,公安機關怠于執行檢察機關的撤案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向其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仍不糾正的,報上一級檢察院協商同級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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