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萬檢刑訴〔2023〕40號
被告人汪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漢族,居民身份證號碼為3622271993********,小學文化,個體經營戶,戶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萬載縣,現住萬載縣**鎮**村**組。因涉嫌詐騙罪,于2023年12月10日被萬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萬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萬載縣看守所。
本案由萬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3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3年3、4月份,被告人汪某某虛構自己承包了果園和雙橋鎮垃圾焚燒項目的事實,以可以共同投資賺錢為由,騙取楊某甲、楊某乙、黎某某人民幣共計5000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23年3月底,被告人汪某某以共同承包果園為由,分別騙取楊某甲、楊某乙各10000元;
2、2023年3月底至4月7日,被告人汪某某以共同承包建設雙橋鎮垃圾焚燒項目為由,分別騙取楊某甲、楊某乙各10000元;
3、2023年4月20日,被告人汪某某以共同承包果園為由,騙取黎某某10000元。
2023年12月9日,汪某某在萬載縣三興鎮朝霞路被萬載縣公安局三興派出所民警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垃圾壓縮站建設施工協議、果園租賃合同、包果園合同、轉賬記錄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肖某某、黃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楊某甲、楊某乙、黎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汪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抓捕經過、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其他證據。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某某詐騙他人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萬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郭菁婷
2023年1月28日
(院印)
附件: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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