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中,民警在一人身上搜查到1克冰毒,而被容留的兩名吸毒人員僅是承認在他人出租屋內吸毒。對這1克冰毒的來源,兩人支支吾吾、閃爍其詞……
這1克毒品,到底是哪里來的?
四人在出租屋內吸毒被查
2023年10月23日,山東省陽谷縣公安局接到報警,東阿縣李學冬與朋友到陽谷縣與其朋友共同吸毒。隨后公安民警找到李學冬,并在其身上搜查出毒品1克。經過委托鑒定,該毒品中檢測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
據李學冬的初步證言,在段文菲和王興博的邀請下,他帶著朋友趙辛趕到陽谷縣某超市附近,最后在段文菲的出租屋內,四人一同吸食毒品。就在離開此處時,自己將1克冰毒帶走。當日,陽谷縣公安局對段文菲以涉嫌販賣毒品罪立案偵查。
原來,王興博和段文菲系朋友關系,兩人無正式工作,常聚在一起吸食毒品。2023年10月22日下午7點,王興博到段文菲租住的房子里,王興博撥通了東阿縣李學冬的電話:“過來一塊喝酒嗎?”李學冬自然知道“喝酒”是什么意思,于是答應天黑以后才能過去。
晚上11時許,李學冬帶著朋友趙辛趕到約定的位置,王興博下樓將兩人接到出租屋內,從沙發和桌子之間的夾縫里拿出吸毒工具,于是四人便在屋內共同吸食毒品。約半小時后,李學冬帶著趙辛和1克毒品離開。
2023年4月10日,陽谷縣公安局在查清了段文菲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實后,將案件移送該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官閱卷后發現,段文菲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出租屋內吸食毒品的證據可以形成證據鏈條,但是李學冬身上的毒品,是贈送,還是購買所得?在場的四個人均稱,提供吸毒場所和毒品,王興博和段文菲并未收取李學冬任何費用。如果再贈送1克,顯然不符合常理。
因被告人段文菲在山東女子戒毒所戒毒,檢察官克服疫情因素,多次往返陽谷、淄博兩地,核實案件事實。在多次釋法說理和不懈努力下,段文菲供認,李學冬來見面的目的,并非一塊吸毒,而是為了買毒,其帶走的1克毒品是王興博向其販賣的。
得到段文菲的供述后,2023年8月31日,陽谷縣檢察院將段文菲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訴,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今年1月4日,被告人段文菲被陽谷縣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500元交易1克毒品
在段文菲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官基于其供述,持續開展自行偵查工作。段文菲僅僅供認王興博和李學冬商定的價格是500元,但是其并沒有看到他們是如何支付的。
通過調取李學冬和趙辛的微信、支付寶相關交易明細,檢察官沒有發現王興博和李學冬、趙辛在案發前后時間段有任何的轉款記錄。
客觀證據無法證明王興博販賣毒品的事實,檢察官將希望寄托在李學冬、趙辛兩人身上。在卷宗里兩人的證言中,當公安機關問到1克毒品的來源時,他們都表示是在出租屋內拿走的,是王興博的還是段文菲的并不清楚,也沒有付錢。
帶著疑問,檢察官對他們進行了詢問,鑒于和王興博的朋友關系,他們對毒品來源開始也是閃爍其詞。
檢察官從法律和感情角度,分別對他們進行了教育和勸說。最終,李學冬兩人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機關工作,并如實說明了當晚在王興博處買毒品并支付了500元現金。
2023年10月9日,在形成上述證據,證明王興博確有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后,陽谷縣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要求將王興博涉嫌販賣毒品罪及時立案偵查并移送起訴。今年2月10日,陽谷縣公安局將王興博抓獲歸案并執行拘留。
販賣1克毒品也是犯罪
2月15日,公安機關將王興博報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王興博依然不愿交代其販賣毒品的事實。
鑒于審查逮捕期限較短,檢察官無法取得王興博的有罪供述,但是基于前期自行偵查的有效證據,經檢察官聯席會議討論后,陽谷縣檢察院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
對王興博執行逮捕后,3月14日,公安機關將本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3月29日,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檢察官對王興博全面開示了本案的證人證言、鑒定意見等關鍵證據,告知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適用優勢,并對其進行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導,打消其心中疑惑,王興博當場表示自愿認罪認罰,認可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和量刑建議,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訴前證據開示并不是誘導或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而是通過梳理清楚的案件事實和充分確鑿的證據材料,加上客觀公正的釋法說理,讓犯罪嫌疑人自愿做到認罪認罰。”檢察官說,通過實行訴前證據開示,不僅促進了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權,還進一步提升了庭審質效,保障了案件優質、高效辦理。
4月6日,陽谷縣檢察院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對王興博提起公訴。5月19日,陽谷縣法院判處王興博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表示,在我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判死刑。毒品作為違禁品,國家實行嚴格管控,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否則構成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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