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既遂范疇
(1)我國刑法將綁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權、民權一章,可見罪名所保護的主要法益還是公民的人身權,其次是財產權。誘拐行為是對公民人身安全的直接威脅,以實現既遂和未遂為標準符合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要求。
(2)第二,從法律條文中嚴格分析,綁架罪的客觀性行為屬于單一行為,也就是,只要行為人實施綁架他人的行為,即構成綁架罪的既遂;如在綁架過程中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對受害人的人身進行有效控制,應當認定為犯罪未遂。對于綁架他人后是否實施敲詐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則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成立。而對于是否敲詐財物或其他不法要求是否滿足,更是對本罪既遂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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