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23年國慶期間,李某到東直門公交車站,準備乘坐公交車前往懷柔區。乘客在上車時比較擁擠,李某看見前面男子的錢包露在口袋的外面,便順手將該男子的錢包竊走,轉身離開時被當場發現并扭送到公安機關。
經審訊,李某承認其竊取的錢包內有現金800元,對竊取他人財物一事供認不諱。但李某表現出一副漫不經心的樣子,以為自己只偷了800元,數額達不到盜竊罪的定罪標準,最多被送到拘留所關幾天就可以出來了。
【疑問】
本案中,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呢?
【法律解析】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法律對于盜竊罪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2000元),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6萬元)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40萬元)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4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應當認定為扒竊。根據以上規定,對于“扒竊”行為并沒有區分數額大小,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無論數額多少,都是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責任,而不是簡單的治安處罰。最終,案件經過審理,李某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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