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這個概念我們不陌生。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辦案時,為了便于進行偵查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有權利作出拘留的決定,只要是現行犯罪或者公安機關認為有重大嫌疑的均有權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
被公安機關拘留后最多能拘留多長時間呢?我們來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應當執行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的通知后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通過了解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得知,拘留是有期限限制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91條,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公安機關對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長時間不超過37天。我們來看一下具體時間的劃分。公安機關有權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強制措施,但是公安機關沒有權利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因為批準或決定逮捕的權力在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案件審理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作出拘留后3天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捕,情況復雜可以延長1-4天。對于屬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分子,提請批捕時間可以延長的30天。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時間自接到公安機關報送材料后7天。
律師提示: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最長的拘留時間是37天。司法實踐中經常會在這37天之內積極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關鍵時間。因為每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必須要逮捕,要利用好這提請逮捕的時間,積極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并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提交對犯罪嫌疑人有力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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