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刑事案件中對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強制措施種類之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爭取取保候審是十分關鍵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小編整理了關于取保候審的相關知識點。
一、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均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即公安機關在偵查程序中,檢察院在審查起訴程序中,法院在審判程序中,都可以作出取保候審決定。
在實務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可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均可向有權機關申請變更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二、符合取保候審的情形
根據《刑訴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包括: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在實務中,比如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構成危險駕駛罪,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因此,對于犯危險駕駛罪的嫌疑人,一般可以采取取保候審。
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羈押期屆滿,案件還沒有辦結的,此時可以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如相關證據已經固定,審查認為不致發生打擊、報復等社會危害性的,也符合取保候審。
三、取保候審的保證條件
決定取保候審的,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人或保證金不得同時使用。
保證人應當符合: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保證金可退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四、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五、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的后果
根據《刑訴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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