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罪名解析
1.主體:年齡滿16周歲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客體法益:他人的注冊商標所有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
3.犯罪客觀行為表現:行為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必須具體以下條件,(1)行為人必須使用了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他人”,是指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并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人,包括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在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2)必須是未經他人許可而使用其注冊商標,這是該罪的本質特征。(3)必須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品相同的商標。擅自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的,以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參照《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例如,在汽車上使用他人在自行車上注冊的“鳳凰”商標,雖然也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但不構成犯罪。
4.主觀方面。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也可能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商標的信譽等。不論是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于過失,即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5. 商標,必須是他人的注冊商標。“他人”是指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并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業者,包括外國企業和外國人。“商標注冊”,是指商標所有人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注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商標局經過審核,準予注冊的法律事實。根據《商標法》第3條的規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便是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其中的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服務商標是指金融、運輸、廣播、建筑、旅館等服務行業為把自己的“服務”業務同他人的“服務”業務相區別而使用的商標。上述四種注冊商標,均屬于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規制范圍。
三、定罪量刑規定
(一)立案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公通字【2010】23號)
第六十九條[假冒注冊商標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量刑及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第19號)
第一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使用”,是指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產品說明書、商品交易文書,或者將注冊商標或者假冒的注冊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它商業活動等行為。
第十二條 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本解釋第三條所規定的“件”,是指標有完整商標圖樣的一份標識。
第十三條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第十五條 單位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按照本解釋規定的相應個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條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
(法發〔2011〕3號)
五、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六、關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七、關于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的問題
在計算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于已經制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十五、關于為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的定性問題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制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法釋〔2023〕10號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與注冊商標之間基本無差別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四)在注冊商標上僅增加商品通用名稱、型號等缺乏顯著特征要素,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
(五)與立體注冊商標的三維標志及平面要素基本無差別的;
(六)其他與注冊商標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第七條除特殊情況外,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侵犯著作權的復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注冊商標標識或者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和工具,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和銷毀。
上述物品需要作為民事、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的,經權利人申請,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終結后或者采取取樣、拍照等方式對證據固定后予以銷毀。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的;
(二)因侵犯知識產權被行政處罰后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期間,假冒搶險救災、防疫物資等商品的注冊商標的;
(四)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一)認罪認罰的;
(二)取得權利人諒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現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的。
第十條 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
解讀:對本罪來說違法所得的“獲利說”更符合其犯罪特征和法益保護需要。參考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明確了“違法銷售商品的違法所得按違法銷售商品的銷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也就是說收入減去進價,人工、場地費用等不扣減,即為違法銷售環節的違法所得。
四、無罪辯護的常見辯點
1. 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假冒注冊商標的犯罪故意。
參考案例:孫某案。裁判要旨:,鑒于孫某使用涉案商標具備一定合同依據,現有證據亦無法證明孫某具備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主觀故意,同時結合孫某私自在外購貨物上貼附商標的行為是按照授權人徐某甲的模式經營以及寶慶公司明知徐某甲的行為卻沒有及時積極制止等事實和因素,孫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寶慶公司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行為至多屬于其與寶慶公司之間關于商標侵權的民事爭議,本案現有證據難以認定孫某已經達到刑法所要求的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所應達到的主觀故意標準,認定孫某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證據不足,故應當認定孫某無罪。審理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案號:(2023)蘇知刑終字第00010號。
2. 行為人生產的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種商品”。
參考案例:杜某公司案。裁判要旨:法院認為,杜某公司生產、銷售的噴碼機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第七類商品,與多米諾公司第G7××885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九類商品并非“同一種商品”。杜某公司生產、銷售涉案噴碼機的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原審被告人秦某任職杜某公司終端銷售部主管、參與杜某公司涉案經營的行為也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判決書案號:(2023)穗越法審監刑再字第5號。
3. 行為人使用的商標與涉案注冊商標并非“相同商標”。
參考案例:炬達公司案。裁判要旨:被告單位炬達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雖數額達9萬余元,但其生產的商標與商標所有人注冊的商標并非相同商標,故其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告人莊某作為炬達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審理法院: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判決書案號:(2023)閩0582刑初1102號。
4. 行為人雖然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但是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參考案例:馮某等人案。裁判要旨: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上訴人馮某甲伙同同案人未經三星電子株式會社許可,通過更換標貼、包裝盒、破解系統軟件的方式,擅自將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生產的原裝打印機改裝成三星品牌的其他型號的打印機并予銷售,上訴人的確存在擅自使用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注冊商標的行為。但本案除了上訴人和同案人的供述曾提及破解打印機的加密程序外,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打印機加密程序被改動的狀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改裝后的打印機與原裝打印機之間在功能、外觀等方面存在實質性差異,也不足以證實改裝行為已足以影響使用該商品的消費者對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注冊商標的認同。據此,本案上訴人在改裝后的打印機上使用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的注冊商標,不屬于刑法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上訴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審理法院: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書案號:(2023)粵01刑終21號。
5. 行為人經涉案注冊商標權利人同意使用該商標。
參考案例:夏某軍、喻某根案。裁判要旨:鑒定證明是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喻某根,在其受審期間向四川省瀘州國賓酒廠調取的證據,其證明被告人喻某根在2023年4月以前是經得該廠同意生產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國賓系列四種酒的,而本案中公訴機關所提供的所有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鎖鏈,被告單位某酒業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軍、喻某根的行為均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審理法院: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人民法院,判決書案號:(2023)資刑初字第4號。
6.類似商品或商標不構成本罪。擅自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的商標的,以及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類似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7.假冒他人沒有依法注冊的商標的,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8.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構成本罪。原《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了以下與假冒商標相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這三類行為雖然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但都不是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注:以上6-8點來自黎宏著《刑法學各論》(第二版)第182頁,法律出版社。
9.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的裝潢不構成本罪。裝潢是商品包裝上的裝飾,裝潢的目的是美化商品,吸引消費者購買,而商標的目的主要在于區別不同生產者與經營者;裝潢著力于渲染、美化商品,商標著力于顯著性,即區別于其他生產者與經營者的商品的特征;裝潢往往與商品內容一致,而商標不能與商品內容相同;裝潢不是專用的,可以隨時變動和改進,而商標是專用的,一般很少改變。當然,商標一般附著于裝潢上,但只要商標不同,即使擅自使用他人商品的特有裝潢,也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反之,如果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即使裝潢完全不同,也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10.正確處理銷售翻新產品的行為。行為人收購他人使用過的、標有注冊商標的商品后,通過清洗和修補商品外表,使用原注冊商標將商品出賣給他人并說明真相的,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也不構成其他犯罪。但是,行為人收集商品的零部件組成商品后,或者將作廢的商品加工后,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再出售的,則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可能同時觸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注:以上9-10來源于張明楷《民主與法制》周刊2023年第12期
2023年2月4日第三次修訂
2023年7月7月第四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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