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與構成
1. 基本概念
本罪是指出于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的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奪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行為。
本罪對應兩檔法定刑,第一檔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存在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述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則可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2. 犯罪構成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類型主要有以下四類: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要求主要為流氓動機。尋釁滋事行為主要通過客觀要素加以認定,但在某些情況下,所謂流氓動機也會起到對于尋釁滋事行為的定性作用。流氓動機作為尋釁滋事罪的主觀違法要素具有對本罪的構成要件的限縮功能。
二、具體認定
1. “隨意毆打他人”的認定
(1)界定
隨意,是指為所欲為或者沒有理由,因此隨意毆打他人首先是指那種無事生非型的尋釁滋事罪。我國著名刑法學教授黎宏老師認為,隨意表現為:一方面,把行為人置換為另一個社會正常人,看其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否會實施毆打行為,如果不是,則可判斷是行為人處于主觀耍威風等流氓動機隨意毆打他人;另一方面,把被害人置換為另一個社會正常人,在同樣的環境中該人實施同樣的行為,如果行為人仍會毆打,則是隨意。
實務中出現的隨意毆打他人,除了觸及本罪之后,還可能觸及故意傷害罪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而言,要構成故意傷害罪需要達到輕傷的程度,若隨意毆打他人構成輕傷及以上的,則構成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
(2)“情節惡劣”的標準
A. 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B.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C. 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D. 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E. 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F. 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認定
(1) 界定
追逐、攔截是一種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追逐的對象往往是女性,因此,這種行為具有侮辱婦女的性質。例如,意圖強奸而追逐、攔截婦女,但是還沒著手強奸行為的,便難以查明追逐女性的目的就是為了強奸婦女,則該追逐婦女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強奸罪的預備或者未遂。但是,這種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流氓動機的追逐行為,情節惡劣,破壞了社會秩序,即可構成尋釁滋事罪。
對于辱罵,在通常情況下,只要對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即可。但是,如果是出于流氓動機的辱罵,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破壞社會秩序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實務中,單獨的辱罵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情況還比較少,除非存在引起他人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情形。
破壞社會秩序的恐嚇一般都發生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場所,并且是對不特定的他人所實施的恐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流氓動機。
(2)“情節惡劣”的標準
A. 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B. 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C.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D.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E. 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3.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認定
(1) 界定
強拿硬要,就是未經他人許可而強取他人財物。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時,客觀上也可能表現為強拿硬要公私財物的特征。這種強拿硬要的行為與搶劫罪的區別在于:前者行為人主觀上還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目的,后者行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前者行為人客觀上一般不以嚴重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方法強拿硬要財物,而后者行為人則以暴力、脅迫等方式作為劫取他人財物的手段。
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是指出于流氓動機損毀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著名刑法學教授陳興良老師認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型的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根本區分還是在于流氓動機。行為人出于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的動機而損毀公私財物的,尤其是酒后滋事,毀壞他人財物的,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如果行為人出于其他個人目的,例如報復他人而損毀公私財物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
任意占用公私財物,是指出于流氓動機占用公私財物的行為。
(2)“情節嚴重”的標準
A. 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B. 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C.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D.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E. 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4.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認定
(1) 界定
起哄鬧事,是指出于流氓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可以說,制造事端,吸引眾人聚集圍觀,或者造成公眾恐慌離散,從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是該行為的本質特征。
我國刑法學教授黎宏老師認為:“行為人由于個人原因在公共場所自殺、自殘,引起大量觀眾圍觀的,不能認定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比绻f出于個人目的而在公共場所聚集,以較為極端的方法吸引公眾注意,這種行為即使擾亂了公共場所秩序,也不應以尋釁滋事罪論處。但如果行為人并非真想自殺、自殘,而是以此為借口制造事端,吸引公眾的圍觀,故意破壞公共場所秩序的,則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
(2) “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標準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5. 信息網絡層面的尋釁滋事的認定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6. 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在主觀故意方面,故意傷害罪主要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而尋釁滋事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動機就是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在客觀行為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過節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而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只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計后果,大多是臨時起意的,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
在客體方面,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是單一客體;而隨意毆打構成尋釁滋事罪所侵害的不僅有他人的身體健康權,還有社會公共秩序,且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是該罪的主要特征。
7. 本罪與強迫交易罪的區分
強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行為。從《刑法》的規定看,本罪在客觀方面是由強迫行為和交易行為組成的,且在兩者之間存在著手段和目的的關系,前者是交易的前提,后者是強迫的目的,本罪的構成應當以發生交易事實為基礎。
尋釁滋事罪的主觀目的主要是“耍流氓”,但這不是該罪的必備要件。當事人為了強迫對方達成交易而采取暴力和破壞財物的手段,其存在著破壞泄恨、逞強爭勝、尋求刺激的動機,因此符合尋釁滋事罪的主觀動機。
綜上,因為尚未達成交易合同,所以當事人為了與他人達成交易合同,多次采取暴力手段和破壞公私財物的手段進行威脅強迫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三、主要裁判規則
1. 行為人因不服判決擾亂司法秩序并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因不服法院民事判決,在法院信訪大廳鬧訪并將接訪法官打傷,并企圖私藏兇器進入法院辦公場所,擾亂司法機關正常辦公秩序,危害法官人身安全,情節惡劣,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行為人在疫情防控期間損壞醫生防護用具、毆打醫生致輕微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在疫情防控期間,為發泄不滿情緒,在醫院隔離區毆打醫生致輕微傷,并損壞其防護用具,致使醫生因隔離觀察無法正常從事診療工作,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后果及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對其依法判處刑罰。
3. 疫情期間挾持護士致人損傷且嚴重影響醫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應以尋釁滋事罪從重處罰。
行為人于疫情防控期間無端滋事,在定點收治醫院持注射器挾持、恐嚇醫護人員,致醫護人員受傷,且嚴重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應以尋釁滋事罪從重處罰。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犯罪的事實、性質、后果及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對其判處刑罰。
4. 行為人因打擊報復糾集多人持械毆打他人致人傷亡的,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及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對被害人挑釁行為不滿而產生打擊報復心理,糾集多人持械毆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其行為不僅滿足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同時也成立尋釁滋事罪。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成立主犯,依法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對事件起因存在過錯的,可對行為人從輕處罰。
5. 行為人酒后無故挑起事端毆打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與被害人酒后在超市購買啤酒時,無故挑起事端,毆打他人,情節惡劣,依法構成尋釁滋事罪。但其不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的行為人,被害人系在互相廝打的過程中被他人持刀捅刺身亡。案發后行為人撥打報警電話,并在現場等候,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6. 多名毆打者在公共場所毆打他人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在多人因瑣事于公共場所拳打腳踢被害人過程中,未致其有輕傷或重傷的傷害后果,而加害人突然自行以剪刀刺扎方式實施故意殺人行為,致被害人死亡,其他毆打者無法預見加害人的殺人行為,且在看到該行為后未參與其中。根據刑法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因實施故意殺人行為的加害人,與其他毆打者之間不存在殺人的意思聯絡,其他毆打者亦無致人死亡的故意或者過失,不符合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致人死亡加重結果的主觀要件,加之其他毆打者毆打被害人的傷害后果輕微,故其他毆打者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死)。
鑒于其他毆打者參與在公共場所毆打被害人,客觀上為加害人實施殺人提供了有利條件,造成社會影響和后果較為嚴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七)項規定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7. 為發泄情緒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沖撞他人車輛的,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為發泄情緒,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沖撞他人車輛,造成他人輕微傷害后逃逸的,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明確侵害被害人身體權的故意,客觀上實施的沖撞行為也僅針對特定對象,沒有威脅到社會公共安全,其在撞擊后沒有繼續實施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是可控的,且沒有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傷害后果。因此,行為人不構成故意傷害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8. 因民間矛盾行為人糾集多人至他人經營場所進行滋事,并將他人毆打致傷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在主觀方面,本罪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在客觀方面,本罪有四種具體表現形式,其中,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是其常見形式之一。因民間糾紛產生矛盾后,行為人糾集多人數次至他人經營場所進行滋事,并將他人毆打致傷的,不僅說明行為人當時具有主觀故意心態,還證明其隨意毆打行為具有惡劣情節,因此,行為人的上述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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