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案件判決中,我們經常會聽到緩刑這個詞匯。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每個因犯罪被判刑法的犯罪分子,都會有一定的悔改之意,欲優秀表現。畢竟這個世界上,到了一種地步,家人成了牽掛,開始會后悔自己犯的錯,想改正。緩刑,這是不錯的途徑。
緩刑,是指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如果暫緩執行刑法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在考驗期內,如果遵守一定的條件,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項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緩刑有案底嗎?緩刑可以去外地嗎?緩刑考驗期?撤銷緩刑的條件?緩刑期間一定要積極配合相關工作,不然會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如果緩刑期間在犯罪,會兩次判決一起執行。雖然緩刑看似是已經較輕的懲罰,但是緩刑也需要嚴格遵守各級規定。
可以的,有報備去向是可以去的。
根據《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大意即是罪犯所犯罪行應當與其刑事責任相適應。對于罪行需要從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方面予以綜合認定。
緩刑制度就是對于罪行較輕的罪犯所適用的制度,當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經受考驗的,那么罪犯就可以免除原刑事處罰。
案底不會消除,會伴隨著個人一輩子。但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也就是說,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有的,判緩刑對于子女有一定的影響。只要受到刑事處罰的,將來對本人、子、孫等都會有一定的影響,特別是將來后代要到國家保密性單位、高級軍事部門、外交部門等單位工作,就有可能因為政審不合格而不被錄取。在目前狀況下,只有在有政審的機構,部門或學校,父母的違法犯罪記錄可能會對子女產生不利影響,其他部門是沒有的?!?/p>
緩刑不同于免除刑事處分,就在于緩刑在一定時期內仍然保留執行原判刑罰的可能性。因此,對緩刑犯在判決中必須宣告一定的緩刑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的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也就是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不能折抵考驗期。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緩刑是對主刑而言,如果在主刑之外還被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例如,判處徒刑附加罰金的,徒刑緩刑,罰金仍要繳納。關于撤銷緩刑,是指不再適用緩刑,對緩刑犯執行原判刑罰或者重新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根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撤銷緩刑和緩刑撤銷后對犯罪分子的處理有以下兩種情況:
1.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這種情況下,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關于數罪并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刑法對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并沒有特別規定,應當理解為無論新犯的罪和新發現的罪是什么性質的犯罪,罪行是輕是重,也無論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都應當撤銷緩刑,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和方法處理。當然,新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能再適用緩刑。 2.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于緩刑的監督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這一規定是為了解決實踐中對那些“大法不犯、小法不斷”的緩刑犯收監執行原判刑罰的法律依據,促使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有效地接受改造。緩刑是給犯罪情節較輕的人一個改過自新、重歸社會的機會,但它并不等于無限的行動自由。相反,根據法律規定,在緩行考驗期間內,犯罪人要接受社區矯正機關監管,進行集中教育、公益勞動等矯正改造,并遵守社會各項紀律。
近日,一男子不服從監管規定,被延津法院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基本案情
罪犯徐某因犯詐騙罪于2023年6月17日被延津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2023年7月7日交付長垣市司法局執行緩刑,罪犯徐某在緩刑執行期間,因定位及人臉、聲紋長期不登錄;經常性在KTV等娛樂場所夜不歸宿,致使司法所聯系不上;司法所組織學習和勞動等集體活動不按時參加等,于2023年10月27日被書面訓誡一次。
之后,罪犯徐某仍不改正,又因定位及人臉、聲紋經常性不按時錄入;手機處于離線狀態,無法正常管理;司法所多次打電話不接,信息不回復,組織的學習和勞動也未能按時間參加;嚴重無視司法所的規章制度,2023年4月13日被長垣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金200元。徐某被行政拘留后,仍無絲毫悔改之意,依舊不配合司法所進行社區矯正工作。
法院認為,罪犯徐某在緩刑執行期間,因違反監督管理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仍不改正,應當對其撤銷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四十三條之規定,延津縣人民法院撤銷對罪犯徐某的緩刑,最終,徐某被執行逮捕,收監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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