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是指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或者持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財物或者立即將財物搶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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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晚,莫元凱、蔣剛華在融水苗族自治縣內發現馮某深夜孤身一人從“圈圈烘焙店”下班,且乘坐奔馳牌小型汽車離開,于是產生了對其實施搶劫的念頭。二人制定了搶劫計劃,約定控制被害人后,由莫元凱負責駕駛車輛,蔣剛華負責控制被害人。之后,二人準備了手套、帽子、尼龍繩、封口膠、汽油、柴刀、電棍等作案工具。次日晚上二人乘坐由莫元凱租賃的車牌號為桂B×××××的五菱牌小客車到馮某下班的地點附近守候。約23時30分許,莫元凱趁馮某在車牌號為粵P×××××白色奔馳牌小型越野車內打電話之機,打開馮某的車門,往馮某的身上潑灑汽油,并拿出打火機威脅馮某要6萬元,否則同歸于盡。馮某表示身上沒有帶這么多現金要到銀行取錢。莫元凱將馮某控制在后排座位之后,自己駕駛該小車挾持馮某前往銀行取款。途中,馮某找到機會跳離行駛中的車輛,并一路呼喊救命,莫元凱見狀被迫棄車逃離現場。蔣剛華在莫元凱實施搶劫作案時,離開現場。接到莫元凱的電話后,駕駛莫元凱租賃的五菱牌小客車在融水鎮江濱路“苗鄉水韻”小區東北角路邊接應莫元凱,二人逃離融水鎮。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民警接到馮某的報案后,通過偵查,發現莫元凱、蔣剛華有重大作案嫌疑。3月24日融水苗族自治縣公安局將蔣剛華列為網上追逃人員。3月25日,公安民警在廣西融安縣娟子旅社將莫元凱抓獲。5月3日,蔣剛華在廣州市被鐵路公安人員抓獲。
莫元凱、蔣剛華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甘肅鑫盾律師事務所王丕琪律師解答:
莫元凱、蔣剛華經過密謀,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莫元凱、蔣剛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搶劫過程中未能搶到被害人財物,屬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共同犯罪中,莫元凱、蔣剛華經共同商量,分工合作,相互配合,莫元凱行為積極,是搶劫行為的積極實施者,作用突出,是主犯,依法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蔣剛華在搶劫活動中負責外圍接應,在犯罪中起輔助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莫元凱、蔣剛華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王丕琪律師補充: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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