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7日15時許,青島市公安局黃島分局交警大隊一中隊民警李某某、顧某某及輔警劉某某、張某某在依法查處毒駕、酒駕等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被告人楊某某酒后駕駛一輛魯B牌照銀灰色東南菱悅轎車,在民警將被告人楊某某車輛開至路邊過程中,被告人楊某某用拳頭將輔警劉某某的左眼眶打傷。經法醫鑒定,劉某某傷情構成輕微傷。經檢測,被告人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78mg/100ml。
法院判決
被告人楊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鑒于被告人楊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楊某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說法
本案特殊之處在于,被告人楊某某毆打的對象不是正式編制的警察而是合同制輔警,但其協助警察執法的行為屬于公務行為,同樣受到刑法的保護。因此,被告人楊某某起先認為毆打輔警就不涉刑的認識是錯誤的,其行為構成了妨害公務罪。法官溫馨提醒:配合警察執行公務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暴力襲警不僅是對民警人身權的侵害,更是對法治權威和法律秩序的嚴重破壞,法律對暴力抗法襲警行為“零容忍”,不要因為一時沖動,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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