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六個月緩刑一年,就是在一年內,沒有違法行為一年以后,不在執行有期徒刑,如果在一年期內,有其他犯罪行為,應當重新執行6個月有期徒刑,如果在緩刑期內犯罪行為應當把前罪和后罪合并進行處罰,緩刑是對于不是累罪的罪犯實行的,不至于危害社會的罪犯實行的。
緩刑,就是對于判處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一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
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一年,就是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有一年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暫不執行。在一年的考驗期內,根據具體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有期徒刑6個月)。
一年的考驗期內,須遵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緩刑犯的考察和處理有三種情況:
第一,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又犯新罪,或者發現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并罰。
第二,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第三,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上述情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并且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考驗期內無重新犯罪,也沒有違反緩刑規定的,緩刑期滿后,所判的一年有期徒刑就算執行完了,不再收監執行。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有期徒刑一年就不用去坐牢了,不是加起來算緩刑期間遵紀守法,有期徒刑一年就不用去坐牢了,不是加起來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且緩刑兩年,是指宣告緩刑,兩年期滿后,原判一年六個月不用再執行。前提是兩年內不能再犯罪,否則撤銷緩刑,原判一年半加上新罪的量刑,合并執行。
1、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罪犯刑罰,但是符合適用緩刑條件的,就對其不再執行刑罰了。
2、不執行刑罰并不代表罪犯沒有犯罪,而且其畢竟對社會有不利的因素存在,所以法院就依法會對罪犯規定一個考驗期,并信依法規定一些必須遵守的規定。如果在考驗期內罪犯真的對社會沒有危害性了,且遵守法律法規。經過這個考驗期后就不再執行以前的刑罰了。
1、對象條件:原判刑期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實質條件: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改表現,使用緩刑不至于危害社會。
3、限制條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綜上所述,判六個月緩刑一年,緩刑是一種定罪免罰制度,是對罪犯進行考驗的期限,在考驗期內,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能夠遵紀守法,考驗期滿,可以不在執行處罰,如果在考驗期間重新犯罪,應當實行數罪并罰,緩刑應當是對于原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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