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遭受財物損失的情形,包括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
在一次訴訟程序中,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既讓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刑罰制裁,又讓受害人及其家屬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減輕了當事人訴累、節約了司法資源,應當說,立法初衷及制度設計是科學的、合理的。
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判決后的執行情況,卻不容樂觀:此類案件雖占比不大,卻是執行中的“老大難”,也是執行信訪的“高發區”。此類案件,往往存在以下兩方面的制約瓶頸:
其一是,被執行人及其家屬不配合,他們往往錯誤地認為“坐牢免賠”,因此,面對法院的執行,始終持抗拒、逃避的態度。
其二是,申請執行人及其家屬的不理解,他們往往認為,自身因他人的犯罪行為遭受了物質損失,理應全額獲得賠償,因此,無法接受“執行不能”“執行難”的結果,對執行干警的辛苦付出也不予理解、認可,常常選擇信訪、上訪途徑表達不滿、發泄情緒。
如何有效實現突圍?筆者認為,可以在以下幾條路徑上做探索:
法制宣傳要精準。開展法制宣傳要靶向施策,著重向犯罪行為實施人及其家屬強調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并行等理念,破除并扭轉“以刑代罰、關了不罰”的認知誤區,提升其主動賠償的意愿。通過向受害方及其家屬的精準宣傳,引導他們正確厘清法律風險和商業風險、社會風險的概念,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執行預期。
審理過程要到位。主動向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告知訴訟風險,并依據申請主動調查財產線索,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此外,加大附帶民事賠償部分調解力度,可根據案件情況,邀請人民陪審員、特邀調解員、基層干部參與,明確告知原告,民事部分履行情況將作為刑事部分量刑情節,提高審理階段民事賠償的即時履行率,從源頭上避免案件進入執行程序。
執行力度要加大。對此類案件,開通執行綠色通道,集中優勢力量予以專項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充分發揮信息化優勢、借助執行聯動機制、用足執行懲戒措施,爭取在最短時間內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兌現。與此同時,應當加大對拒不申報財產、虛假申報財產、拒不執行等行為的制裁力度,依法適用好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對拒執情節嚴重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讓被執行人付出代價。
救助機制要健全。針對窮盡執行措施后仍“執行不能”的此類案件,應當緊緊依靠黨委政法委的領導,爭取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進一步健全相關救助機制。比如,在原有司法救助機制的基礎上,可以探索與慈善總會、保險機構等部門聯合建立社會救助、商業救助等機制,擴大救助資金的來源和范圍,簡化救助款的審批、發放流程,讓更多家庭困難、暫時無法實現勝訴權益的申請執行人,感受到司法的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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