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來臨之際,天津一中院院長張勇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一起間諜案件。市檢一分院檢察長張誼山出庭支持公訴。
本案的開庭審理,正值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來臨之際,有力打擊震懾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法院發揮司法職能、深入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切實維護國家安全的生動實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間諜罪】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罪適用死刑、沒收財產的規定】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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