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達到什么標準食品監管瀆職罪才能立案?
1、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滿足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立案標準,具體來說,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1)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藥品安全事件的;
(2)對發現的嚴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未按規定查處的;
(3)在藥品和特殊食品審批審評過程中,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準予許可的;
(4)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2、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食品監管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食品監管瀆職罪的構成要件具體為同時滿足食品監管瀆職罪的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
1、客體要件
與所有瀆職犯罪的同類客體一樣,本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具體而言,本罪的直接客體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機關的正常監管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在危害行為上包括兩種行為方式,一為玩忽職守即消極的不作為,明明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而不履行監管義務,二為濫用職權即積極的作為,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背法律授權的宗旨,違反職權行使程序行使職權。在危害結果上要求導致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過失既可構成本罪,即在主觀上應該預見自己的玩忽職守行為或濫用職權行為可能導致發生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重大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極其不負責任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的行為是故意的,但對損害結果的發生的過失的。
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若是因為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導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那么有可能會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具體的瀆職表現包括但不限于瞞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等,公民發現此類瀆職行為存在可以依法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需要判斷是否需要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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