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多長時間開庭
刑事案件立案后多長時間開庭,法律沒有作出限制規定,大多情況之下會盡快的安排開庭。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二十天,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普通程序的審理期為兩個月,至遲不超過三個月。
《刑法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具體時間要根據案件復雜程度而定,接到起訴書副本后10天就開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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