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裝劇里我們最熟悉的臺詞之一就是“秋后問斬”,但是古代另一種死刑制度叫“斬監候”制度的應用也很廣泛,而演變發展至今,就是我國刑法上的死緩制度,那么根據法律規定,哪些人可以適用死緩?觸犯死罪被判處死刑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是基于人道主義考慮等原因,我國刑法規定了一些即使觸犯死罪也不會判處死刑的情形,那么哪些人不能判處死刑?本文就以上問題介紹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適用死緩
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于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二、哪些人不能判處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適用范圍,并非只要觸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處死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面的犯罪主體不能被判處死刑:
1、對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
2、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適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司法解釋,這里的“審判時”應作擴大解釋,即包括羈押期間時懷孕的情況;此外,“懷孕的婦女”也應擴大解釋到包括流產在內。這是基于保護無辜胎兒和避免司法機關人員采用逼迫流產等審訊方法。
3、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條款,基于人道主義考慮,對老人一般不適用死刑。但有一種例外,即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還是可以判處死刑的。
哪些人不能判處死刑”的介紹,我們了解了適用死緩的犯罪分子的范圍和不能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的范圍。一旦涉及刑事犯罪,最好及時尋求專業的刑辯律師的幫助,他們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訴訟經驗,可以根據你的情況幫助你最大程度的減輕刑罰,爭取不判處死刑、適用死緩等。人要活著才有希望,即便是犯罪分子也要積極地活著,改正錯誤,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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