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能否兩次立案?
非法集資能兩次立案,由于刑事案件的復雜性,同一個案件可以由不同的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非法集資是指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從而構成的犯罪。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在實踐中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行為人一般根據具體情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論處。
二、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
1、行為的目的不同。
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資金的目的,包括據為已有、據為單位或者他人所有。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是通過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而用于營利活動,以牟取暴利。實踐中,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關鍵。
2、行為方式不盡相同。
前者是使用詐騙方法,即使用捏造事實、編造謊言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眾財物,而后者則不要求必須使用詐騙方法,哪怕是以真實的方法來吸收公眾存款,也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侵犯的客體不同。
前者主要侵犯的是公司財產的所有權,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詐騙的數額并不是量刑的唯一依據。
非法集資行為可以兩次立案,這個行為屬于犯罪行為,會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者集資詐騙罪,這兩種罪名都是刑事犯罪,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不同,行為的目的不同,所產生的后果不同,法律概念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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