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不是都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有的永遠也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除了犯罪本身的性質和情節(jié)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因為刑事案件超過了法定的追訴期。這種經過了刑事案件追訴期的案件,根據法律規(guī)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不再追訴。這在法律上規(guī)定為追訴時效,超過追訴時效,不再追訴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guī)定,刑事犯罪的案件經過了追訴時效的期限,不在追訴刑事責任。即犯罪行為經過下面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將不再追訴,具體四種情況:(1)犯罪行為規(guī)定的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了五年不再追訴。(2)犯罪行為對應的法律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在追訴。(3)對于犯罪行為規(guī)定的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后不再追訴。(4)犯罪行為觸犯的法律規(guī)定的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但是,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這種情況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況。
對于刑事案件經過了法定追訴時效就一定不被追究了嗎?不是的。法律對追訴時效的期限延長,法定追訴時效的例外作出規(guī)定。如果犯罪行為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后,或者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偵查或者逃避審判逃跑的,這種情況下,對該刑事案件的當事人的追訴不受刑法追訴期限規(guī)定的限制。另外,刑事案件造成被害人損害,該案件的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除了經過追訴時效不受追究以外,法律還規(guī)定對追訴期限的重新計算和追訴時效的中斷。一般的犯罪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如果一個人的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該從犯罪行為的追訴時效終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如果在前罪的追訴期限以內又犯新的罪行的,那么前罪追訴的期限就從犯新的后罪之日起開始計算。
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計算追訴期限問題的規(guī)定:犯罪的追訴期限從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計算。挪用公款行為有連續(xù)狀態(tài)的,犯罪的追訴期限應當從最后一次挪用行為實施完畢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法律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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