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指的是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辦案單位拘留人的時候,必須要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在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送至看守所進行羈押;以及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無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除外)。并且,也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內,提請檢察機關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而檢察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交通不便,重大犯罪集團,流竄作案,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2個月偵查期限。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前述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
所以說,被刑事拘留,意味著大概率被拘留的人涉嫌刑事犯罪。刑事拘留后,最長不超過30天,公安機關就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提請審查作出逮捕決定。而一旦被拘留人被檢察機關作出逮捕決定后,那么,案件將進入2個月的偵查期限,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延長這個偵查期限。此時,被拘留的人仍是被羈押在看守所;要想要無罪釋放,概率變得非常渺茫;因為此時辦案單位至少已經初步掌握了被拘留人涉嫌犯罪的證據。同時,被檢察機關作出逮捕決定后,取保候審的概率也將會大大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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