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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交通肇事逃逸,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的基本犯,這是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律前提;
2.行為人明知已經造成交通事故,這是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實條件;
3.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逃離現場的行為,這是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在表現;
4.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本質特征
一、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冒名頂替的,不必然構成肇事逃逸
王真某交通肇事案:(2023)蘇1023刑初字第326號
案情重現:被告人王真某交通肇事后,要求同車人員王敬某冒充肇事駕駛人員。王敬某遂在事故現場想公安機關報警并向前來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謊稱其系肇事車輛駕駛員。其間,被告人王真某一直未離開事故現場。
裁判要旨:將肇事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其根本目的是預防行為人不及時履行救助義務,對被害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持放任態度,加大被害人所受到的的傷害。本案被告人王真某在事故發生后,與同車人員及時履行報警義務,并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其主觀上并無對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持放任態度,客觀上也無造成他人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擴大。
二、以籌錢為目的離開醫院的,不構成肇事逃逸
劉某交通肇事案:(2023)京03刑終字第527號
被告人劉某交通肇事后,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后劉某將其母親楊小某留在醫院,其本人以籌措錢款為由先行離開。其間,被告人與被害人雙方始終保持聯絡。
裁判要旨:認定肇事逃逸要求行為人主觀上系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觀上逃離了事故現場,二者同時具備。被告人劉某將傷者送至醫院、將親屬留在醫院協助救治、本人離開后籌措費用,最終使傷者得到及時治療。劉某雖客觀離開事故現場,但系救治傷者所需,亦無逃跑行為,不能認定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
三、不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而駛離現場的,不構成肇事逃逸
劉云某交通肇事案:(2023)津0225刑初字第424號
某日凌晨,被告人劉云某駕駛大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將兩名行人撞倒,其駕車駛離現場后發現車輛左側車燈不亮,遂將車停在路邊檢查,發現車輛前部左側損壞,隨即駕車調頭返回事故現場并擺放警示牌后報警。
裁判要旨:不能簡單機械地將離開事故現場等同于交通肇事逃逸,還應綜合考慮行為人對事故的認識情況及離開事故現場地主觀目的。
對造成交通事故的“明知”,既包括“知道”,也包括“應當知道”。“應當知道”一般需要綜合考慮肇事當時的時間、地點、路況、行為人具備的知識、經驗等各方面客觀情況綜合認定。
對行為人確實不知道已經造成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地,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四、接受事故處理機關首次處理后逃跑的,不構成肇事逃逸
李順某交通肇事案:(2023)豫05刑終字第224號
被告人李順某交通肇事后,與被告人一同被送往醫院救治。當天,李順某即向前來醫院訊問的交警大隊民警如實陳述了案件經過及個人基本情況。后本案被害人不治身亡,被告人李順某得知后離開醫院。
裁判要旨:公安人員對被告人進行首次訊問后,已經查清了事故經過并確定了其個人基本情況,此時肇事行為人已經確定,且被害人已到醫院救治,被告人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逃跑,不會再擴大對被害人的危害后果,也不影響事故認定和肇事行為人的確認,故其逃跑行為在對其犯罪情節中予以考慮即可,不應認定為肇事逃逸。
五、非碰撞情形下造成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行為人離開現場的,不必然構成肇事逃逸
郭建峰等交通肇事案:(2023)豫15刑終字第284號
被告人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貨車由于捆扎掛車中部鋼絲繩斷裂,導致車上所載醬糟泄露,并引發后車交通事故。被告人將車停在高速外的加油站附近并在車內等待,后被公安人員抓獲歸案。
裁判要旨:非碰撞情形下造成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認定應當從“明知他車發生交通事故與己有關”和“為逃避法律追究”兩個方面把握。本案中,被告人不能準確判斷他車事故與己有直接關系,且未選擇棄車逃跑或在隱蔽場所躲藏等逃避法律追究的方法,不論從“明知他車發生交通事故與己有關”和“為逃避法律追究”層面,都不宜認定其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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