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12月5日,央視財經曝光福州市長樂區的營濱路造價8億元,通車后不久卻成“問題路”。經實地探訪后發現,該路坑坑洼洼,路面有龜裂。據悉,在此前的11月,官方公布該路存在違規招標,偷工減料等問題。福州市人民檢察院通報對兩名涉嫌貪腐官員提起公訴。那么對于官員腐敗貪污該怎么定罪呢?
官員貪污從古至今一直都存在,在古代對于貪官污吏的刑罰一般都是比較嚴厲的。一旦被發現貪污受賄,就極有可能被判死刑。隨著時代的變遷,現代《刑法》相較于古代而言也更加的完善,也更加符合我們現代的觀念。
我國《刑法》中對貪污受賄的罪行的量刑有明確規定,受賄罪的量刑問題與貪污罪基本相同。以受賄數額和受賄情節為標準,具體確定行為人的刑罰。
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l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4、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惡劣;行為人既貪贓又枉法;受賄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損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賄后又參與、支持其他犯罪活動:訂立攻守同盟,銷毀罪證,拒不坦白退贓;在對外活動中,向外商索賄受賄等。情節較輕,一般是指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沒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沒有給國家或集體造成嚴重損失;案發后坦白交待事實經過,并退了贓款;或者有自首、立功表現等。5、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華律網小編提醒大家: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一視同仁的,不管是官員還是平民,犯了罪都會有法律來定罪,沒有誰能逃脫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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