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可以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三種。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檢察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經過公安兩次補偵后,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可以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決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屬于證據不足:(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酌定不起訴是檢察院的自由裁量權,定會慎重對待,一般都要經過檢委會討論通過。從法律角度看,其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
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
綜上,前兩種不起訴很難做到,但酌定不起訴是可以爭取的,因為你具有自首和從犯這兩個有利因素。
至于認罪認罰,只要你愿意,現在有一種不起訴叫做認罪認罰不起訴,目前在試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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