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是中國刑法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網友咨詢:
3月26日2時許,張耕林在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區水口新村調戲文某的女朋友胡某。文某知情后與胡某一起到西區水口新村同發公寓前的麻將店門口找張耕林理論,并在麻將店門口與張耕林的朋友張某義、陳某發生爭吵。陳某、張某義先動手毆打文某。張耕林見狀也上前參與毆打,并持刀刺中文某的腰部。隨后,張耕賓、賈中洋也毆打了文某。張更龍、張振、潘浩在明知的情況下分別駕車搭載張耕林、陳某、張某義逃離現場,張更龍還借給張某義3500元人民幣現金。文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張耕林、張耕賓、潘浩先后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幾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湖南東方陽光律師事務所常苗律師解答:
張耕林、張耕賓、賈中洋結伙故意傷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張更龍、張振、潘浩明知他人犯罪而幫助其逃匿,其行為均已構成窩藏罪,依法應予懲處。
在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中,張耕林引發本案并系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兇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張耕賓、賈中洋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張耕林、張耕賓、潘浩案發后主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張更龍、張振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張耕林在緩刑考驗期間內犯新罪,應撤銷緩刑,并實行數罪并罰。賈中洋在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從重處罰。
張耕賓的家屬對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常苗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