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不適用假釋緩刑是對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累犯要從重處罰,不得判處緩刑,其在服刑期間,也不得辦理假釋手續(xù)。緩刑是針對那些犯罪情節(jié)較輕、認罪態(tài)度好,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屬于從輕處罰的措施。
對累犯,不能緩刑,也不能假釋是正確的。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從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來說,只要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超過三年,再犯罪也不構成累犯。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zhí)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guī)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jié)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對于認罪態(tài)度好,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可以判決緩刑執(zhí)行,對其從輕發(fā)落。而累犯不在緩刑范圍內,法院會判處實刑,并且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間,其不得申請假釋,對于累犯的處罰,一向是從嚴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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