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于浙江省盜竊罪司法解釋,參考以下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盜竊刑事案件的辦理,深入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就辦理此類案件相關問題制定本意見。
一、關于多次盜竊
“多次盜竊”是指在兩年內實施三次以上盜竊行為,但數額累計未達到較大以上的情形。
1、“次”的認定。一般情況下,對基于同一概括的盜竊故意,在同一時間段內于相對固定的區域連續實施的盜竊行為可以認定為一次盜竊行為。比如,同個晚上在同一條或相接壤的馬路上連續盜竊多輛汽車內的物品的,可以認定為一次盜竊;同個晚上在同一個小區內連續盜竊多輛自行車的,可以認定為一次盜竊。
多次盜竊中存在盜竊未遂的,不影響次數的認定。
2、已受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可以計入“多次盜竊”的次數之內;因“多次盜竊”被判處刑罰的,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不予撤銷,但行政拘留和罰款應予折抵。
“多次盜竊”不包括已受刑事處罰的盜竊犯罪行為。
3、雖有多次偷盜行為,但僅為充饑或保暖而偷盜少量食物、衣物,且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視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關于入戶盜竊
入戶盜竊是指非法進入供他人居家生活,與外界相對隔離的居所而實施盜竊的行為。
1、“入戶”的非法性
(1)行為人“入戶”必須基于非法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實施盜竊以外的非法目的入戶的,是否作為入戶盜竊處理應視情而定。為了實施搶劫、強奸、詐騙等行為而入戶的,在實施了相應犯罪行為后又臨時起意在戶內盜竊財物的,應分別以搶劫、強奸、詐騙定罪,并與盜竊(非入戶盜竊)并罰;非法入戶后未實施預謀的犯罪,臨時改變犯意實施盜竊的,應認定為入戶盜竊。
(2)“入戶”以行為人身體的全部進入戶內為前提。如果只是在門窗外利用竹竿或其他工具伸進戶內實施盜竊的,不宜認定為入戶盜竊。
2、“戶”的界定
(1)“供他人居家生活”不僅包括以婚姻或血緣關系維系的家庭生活,也包括單獨一人和基于同事、朋友等親密關系維系的居家生活。
房屋因居住者外出等原因暫時無人居住,如果屋內供居家生活的設備基本齊全,且居住者仍會定期不定期回來居住的,該房屋仍應視為“供他人居家生活”。
(2)“與外界相對隔離”是指對戶采取一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比如用房門或院墻將戶與外界隔離,以警示他人不能隨意進入。
非共同租住者非法進入合租房實施盜竊,不論是進入客廳、廚房等內部公共區域還是進入各租住者的房間,均屬于入戶盜竊。合租者在租房內盜竊其他租住者財物的,如果是在客廳、廚房等內部公共區域盜竊的,不作為入戶盜竊處理;如果是進入其他租住者的房間盜竊的,則應視為入戶盜竊。
(3)對“戶”的認識,以行為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為標準。對“屋店合一”等經營與生活混同的場所,若是在營業時間之外秘密進入該場所盜竊的,應當視為入戶盜竊。對“前店后房”、“下店上房”等經營與生活緊密相鄰的場所,只要經營場所與生活場所之間設置有一定的隔離措施,行為人秘密進入生活場所實施盜竊的,應當認定為入戶盜竊。反之,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是他人生活居住的房屋而入內盜竊,但客觀上該房屋為存放貨物的倉庫的,則不作為入戶盜竊處理。
三、關于攜帶兇器盜竊
攜帶兇器盜竊是指行為人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器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實施盜竊或者攜帶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進行盜竊的行為。
認定“攜帶兇器盜竊”,要求行為人著手實施盜竊行為時須將攜帶的兇器置于現實的支配范圍之內,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如果行為人為實施盜竊而攜帶了兇器,但將兇器放在車上或其他地方而未置于可直接支配范圍內的,不能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四、關于扒竊
扒竊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他人隨身攜帶財物的行為。
1、公共場所是指對社會不特定公眾開放,滿足公眾社會活動需求的場所,比如公園、商場、電影院、網吧等。在特定時間內為舉辦某項社會活動而面向不特定公眾開放的場所,在社會活動舉辦期間可以視為公共場所。比如學校舉辦面向公眾的書畫展覽,展覽期間的展覽區域可視為公共場所。
2、隨身攜帶包括兩種情形:
(1)財物與所有人(或占有人,下同)身體有直接接觸,呈現貼身保管狀態,比如將錢包放置于衣服口袋內或將背包背在身上。
(2)財物放置在所有人身邊能夠緊密控制的位置,所有人無須移動身體或使用媒介就可以隨時對財物進行支配,比如將電腦、手機、背包放置于座位旁邊觸手可及的地方。
3、扒竊少量財物,但系初犯、偶犯的,可以視為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作為犯罪處理。
五、關于盜竊既未遂
1、盜竊犯罪一般以財物脫離所有人的控制并且已處于行為人的實際控制之下為既遂標準。僅使所有人對財物失去控制而行為人尚未實際控制財物,不能認定為犯罪既遂。
2、行為人是否實際占有和控制財物要根據盜竊的具體方式、對象、場所等情形分別認定。比如,進入室內或戶內實施盜竊的,一般應以竊得財物并離開房屋為既遂。在超市中盜竊的,一般應以將財物帶離收銀臺或超市設置的防盜報警器所在位置為既遂。在工礦企業盜竊的,要根據被盜物品種類分別認定既遂標準;若是盜竊可隨身隱藏的小件物品的,以將物品帶離存放地點為既遂;若是盜竊大件物品的,要看工礦企業是否設置門衛,未設置門衛的,一般以將大件物品帶離存放地點為既遂,設置了門衛的,一般應以將大件物品帶離門衛看守范圍為既遂。盜竊車輛的,若車輛存放處無人看管的,一般應以將車輛駛離停放地點為既遂;若車輛存放處有人看管的,一般應以將車輛駛離看管人看管范圍為既遂。
3、視頻監控下盜竊行為的既未遂認定。若盜竊行為進行當時被財物所有人通過視頻監控發現,行為人被當場抓獲并追回贓物的,視頻監控可視為財物所有人對被盜財物控制權的延伸,被盜財物仍處于所有人的控制之下,該盜竊行為可認定為未遂;若是其他人通過視頻監控發現盜竊行為并抓獲行為人,且行為人已經竊得財物的,則應當認定為盜竊既遂。若盜竊現場雖然屬于監控范圍,但無人通過視頻監控發現盜竊行為,只是在事后通過查看監控錄像尋找作案線索時發現盜竊行為的,此時盜竊行為已實施終了,應認定為既遂。
4、盜竊未遂,但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不僅指以客觀上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也包括以行為人主觀上認為數額巨大但客觀上并未達到數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巨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我省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數)掌握: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的;
(8)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未遂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盜竊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六、關于盜竊數額的累計
1、單次盜竊達到入罪標準,且仍在追訴時效內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2、單次盜竊未達到入罪標準,但發生在兩年內的,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七、其他規定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在上面的文章內容中,我們已經解答了關于浙江省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的問題,相信大家已經對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的話,可以通過搜索查看我們網站的其他內容來進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問題,請律師來幫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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