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的量刑有何標準
1、搶劫罪量刑標準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2、敲詐勒索罪量刑標準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有何不同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著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
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
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后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但是當場實現的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
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
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
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對于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區分,首先應當從手段行為切入。
關于搶劫罪的手段行為,我國《刑法》第263條表述為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而對于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我國《刑法》第274條并沒有規定。
在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表述為:
威脅或者要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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