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尋釁滋事罪重傷從犯量刑的標準是什么
對于尋釁滋事罪的從犯,一般是依據犯罪的情節,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較輕微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
從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輔助作用的(幫助犯),或者是起次要作用的(實行犯或者教唆犯)。
實行犯并非一律是主犯,可能屬于從犯(主要看作用是否為次要)。
從犯應當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首先,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一旦其對受害人遭到的傷害極其嚴重,則本罪已經無法懲戒犯罪行為。
其次,尋釁滋事致人重傷的處罰方式。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直接實施隨意毆打他人并致人重傷的行為人,應轉化為故意傷害罪;
對于參與尋釁滋事但沒有直接動手實施傷害行為,重傷后果與其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人,應定尋釁滋事罪。
最后,根據刑法規定,因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中的四項行為之一而構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論處。
”致人重傷應該按照故意傷害罪論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尋釁滋事罪相關法律依據是什么
1、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一般致人重傷的情況下會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尋釁滋事中致人重傷的情形應該定為故意傷害罪,因此在怎么定罪上面,應該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而定,并且進行相應的分析,避免成為客觀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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