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罪的定義
聚眾斗毆罪,是指聚集多人攻擊對方身體或者相互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為。
常見誤解
1
“我”只是個中學生,參與聚眾斗毆,沒事吧?
我國《刑法》規定,年滿十六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若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參與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就要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了。而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雖然不對聚眾斗毆負刑事責任,但其法定監護人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
“我”組織策劃聚眾斗毆,但未到現場,沒事吧?
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其中,首要分子就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以,作為聚眾斗毆的組織策劃者,即使人未到現場,依然涉嫌犯罪。
3
“我們”只是幾個人打群架,沒事吧?
“聚眾”是指為實施斗毆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為。一方或雙方有互毆的故意,而聚集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一方即可能構成聚眾斗毆罪。
檢察官普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檢察官提醒
其實,未成年人聚眾斗毆往往是由于一些瑣碎小事,只是一些正處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遇事沖動且好面子,再加上缺乏法治意識,不具備法律常識,一不小心就釀成大錯,掉入犯罪深淵。
值得注意的是,聚眾斗毆的未成年人中,有相當一部分人是被朋友叫上“幫忙”打架的。“椰芽”檢察官希望大家懂得:任何時候,我們都要學會拒絕不正當要求或請求,不參與任何非法活動。
如果有朋友叫上你一起打架,首先可以明確拒絕,或借故推托不前往參與。其次,可以設法阻止朋友,如告知聚眾斗毆屬于違法行為,勸其勿沖動行事。再者,可以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老師、家長或公安機關。這也是挽救朋友的一種方式。最后,要慎重交友。朋友應當是一同向陽成長的人,對于行為出格失范的“朋友”,還是要保持距離,逐漸疏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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