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期間逃跑能從重處罰嗎
盡管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這并不能成為對其從重處罰的理由。
至于脫逃的情節,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取保候審采取的保證方式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繳納保證金的,對保證金予以沒收;有保證人的,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追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量刑依據,一種是法定的,一種是酌定的;又規定了三種量刑種類,即從輕、減輕、從重。從輕和減輕作為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種類,可以作為該兩種量刑種類的情節法律及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定權,但是對于從重的情節,法律及司法解釋則進行了嚴格限制,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
如果司法機關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那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應當從重的規定就變得毫無意義了。法律及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哪些該從重,是有針對特殊情形的。
因此,從重應當以法律及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為準,不得以酌情而定。
總之,從重處罰作為加重被告人刑事責任的量刑種類,在沒有法律及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不得適用。因此,盡管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但是不能據此對其從重處罰。
二、取保候審期間有什么規定
第七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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