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酒后在車站售票廳門口因瑣事發生斗毆,車站派出所民警接群眾報警后第一時間趕往現場進行處置,在處置過程中民警發現兩男子屬于嚴重醉酒狀態且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因此民警依法將兩人傳喚到派出所內接受進一步調查。
在派出所內,被告人李某某情緒突然失控,將辦案區內的訊問椅、辦公桌砸壞,并用門板暴力撞擊看管民警,造成民警手部紅腫。被告人徐某某在民警將其帶到執法辦案區時,趁民警不備,用拳頭突然襲擊民警胸部。
案件分析
本案中,徐某某、李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構成襲警罪。在2023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該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那么,妨害公務罪與襲警罪之間有什么關聯與區別呢?
襲警罪作為一個新罪名,在與妨害公務罪的關系上尚有一定的爭議,但襲警罪本身行為對象及行為具有的特殊性是無可爭議的,結合犯罪構成,襲警罪的行為對象必須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行為的特殊性是必須具有暴力性質。
根據2023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懲治襲警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實施下列行為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應當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1.實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擲等,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2.實施打砸、毀壞、搶奪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車輛、警械等警用裝備,對民警人身進行攻擊的;
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民警雖未實施暴力襲擊,但以實施暴力相威脅,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上述規定雖早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但其規定的襲警程度認定標準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鑒于此對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若對執行公務的警察僅是以其人身、財產侵害造成的不利后果相威脅,并會使人產生恐懼心理的方式妨害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宜認定為妨害公務罪;若采取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暴力行為,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察,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認定襲警罪加以懲處。
律師提示
故意傷害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觸犯的也不僅是襲警罪,更有可能造成嚴重的傷害后果后,以故意傷害罪甚至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搶劫槍支罪等嚴重犯罪定罪處罰。
法治社會的進步,是一個動態發展的過程。回應社會訴求的司法實踐,不僅是在尊重民警執法權威的同時,時刻守護法律紅線。也是在提醒群眾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同時,切勿暴力沖動,觸犯法律底線。
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襲警罪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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