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是三方面,就包括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過失,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而在客觀上,則要求過失行為必須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后果。最后,要求《刑法》分則中必須就該類過失犯罪規定有明確的處罰才行。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行為。
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過失心理;
2、行為必須發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從刑法分則的規定看,這些結果一般都是較為嚴重的結果。刑法第330條和第332條除外;
3、必須有處罰該類過失犯罪的分則性明確規定。
過失犯罪的性質:
1、過失犯罪行為本身蘊涵著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會的行為。
2、過失犯罪行為本身是錯誤行為,即屬于不適當的、應當受到譴責的行為。
3、一般情況下,過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時刑法才將其規定為犯罪,行為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是表現在主觀意志上,而是體現在客觀效果上。
單位犯罪,又稱法人犯罪,是相對自然人犯罪而言的。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貫徹實施,社會上一些法人非法人組織(在此統稱為單位)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已嚴重侵害我國的社會秩序尤其是經濟秩序。因此,嚴厲打擊單位犯罪已是我國司法機關的一項重要工作。然而,實際工作中,如何認定單位犯罪、怎樣區分罪與非罪將成為客觀存在的問題,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形式責任。這是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
如果單位在集體研究或者負責人員決定實施某種行為的時候,明知該行為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雖不希望該行為引起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應當預見可能引起危害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卻輕信可以避免,因而決定實施了該行為,并引起了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則由此構成的犯罪,是單位過失犯罪。刑法規定的單位過失犯罪不多,主要有勞動安全事故罪,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罪,教育設施管理責任事故罪,消防管理責任事故罪和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罪。
過失犯罪與故意犯罪相對,由于程度沒有故意犯罪那么惡劣,因此在對過失犯罪進行處罰的時候,也不會如對故意犯罪的處罰那么重。而在成立過失犯罪之后,按照規定即使是再次犯罪,也不會成立累犯。此時,不管前后兩個罪都是過失犯罪,還是前罪和后罪一個是故意犯罪一個是過失犯罪,這些情況下都不能認定為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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