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司法解釋》全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10號)”,全文共九條,自2023年4月27日開始施行,是對《刑法》第274條“敲詐勒索罪”如何理解與適用出臺的配套司法解釋。同時,于2000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11號)廢止。
該司法解釋主要包括如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對敲詐勒索罪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的解釋
其中,“數額較大”標準為2000元至5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為3萬至10萬以上;“數額特別巨大”30萬至50萬以上。
另外各地可根據本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該規定數額的幅度確定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法、最高檢批準。如海南省確定的標準分別為“數額較大”,以15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1萬5千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25萬元為起點。
(二)對敲詐勒索罪入刑標準、量刑標準的解釋
敲詐勒索罪雖然為財產類犯罪,但是在財產數額未達到入刑標準或其他量刑標準時,具有相應情節的也可以視為達到入刑標準、相應量刑標準,主要分為:
1.以入刑數額標準的50%確定,或以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標準的80%,同時具備以下情節之一的,即可認為達到入刑標準、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標準: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2)1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7)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2.具有多次敲詐勒索的情節,及2年內敲詐勒索3次以上的,達到入刑標準。
3.明知他人實施敲詐勒索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等幫助的,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三)達到敲詐勒索罪入刑標準,但可以不起訴、免除刑事處罰的解釋
對于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入刑標準,依法應當起訴、追究刑事處罰的敲詐勒索犯罪,如果行為人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的,并具有法定情節的,可以認為是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未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可以不起訴,法院在審理時可以判決免除刑事懲罰,主要為: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如自首、立功、自愿認罪認罰、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等;
(2)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3)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4)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如未遂、中止犯等。
(四)對敲詐勒索行為不構成犯罪、或從寬處理的解釋
(1)一般如果是勒索敲詐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不認為是犯罪;即使是認定為犯罪的,也應當酌情從寬處理。
(2)如果被害人對敲詐勒索的發生存在過錯的,根據被害人過錯程度和案件其他情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即使是構成犯罪的,也可以酌情從寬處理。
(五)對敲詐勒索行為判處財產刑的解釋
凡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2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沒有獲得財物的,也應當在2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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