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殘疾人朋友,大家好,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責任,且這種撫養的義務不因夫妻關系終結而消失,但是若子女成年后因殘疾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由誰撫養?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年滿十八周歲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作出各種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結婚、買房子等等。成年后因殘疾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屬于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不能獨立完成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需要撫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撫養費的權利”。第1067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笨梢钥闯觯瑢τ诓荒塥毩⑸畹某赡隁埣踩藖碚f,如果結婚了,配偶或者成年子女有對其進行撫養的義務;如果未婚且無子女,父母仍對其有撫養義務。
此外,《刑法》第261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規定更加明確了對成年后因殘疾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撫養、撫養義務的人如果不盡到自身的義務,除了可以起訴要求他們支付撫養、撫養費外,還將會受到更嚴重的法律制裁。
殘疾人朋友成年后的撫養問題,不止關乎于殘疾人朋友本人的生活保障,更是一個社會公共問題,還需要社會各界和國家行政部門的多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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