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充書面辯護需要注意哪些
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當提供書證的原件。原件包括原本、正本和副本。
原本一般保留在制作者手中或存檔備查,正本則發送給受件人。副本是指按照原本全文抄錄或印制但效力不同于原本的文件。制作副本的目的,是為了使有關單位或個人知曉原本文件的內容,即副本一般是發送給主受件人以外的其他須知曉原本內容的有關單位或個人。
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是一般原則,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這里所說的復制件是指通過對原件進行拍照、復印、掃描等方式所形成的圖文資料。影印件是指通過對原件的影印所形成的圖文資料。抄錄件是指對書證原件進行抄錄所形成的文件資料。
具體來說,允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和抄錄件的特殊情況主要包括:
(1)書證的原件由有關部門保管,比如由國家機關依法保存和管理的文件原件,由企業保存和管理的企業財務檔案,由有關國家機關保存和管理的人事檔案等等。這.些文件原件必須由當事人或者有關部門依法保管,不可隨意移交給私人或者其他部門。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交這些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不過,這些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應當注明出處,并經書證原件的保管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印章。
(2)在書證原件滅失等情況下當事人無法向人民法院提交書證原件,經向人民法院說明情況并取得人民法院同意后,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與書證原件相同的復制件。
此外,當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具有專業性的書證時,應當附有說明材料,目的在于方便人民法院的審查;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在行政程序中所形成的詢問、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有關人員(包括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其目的在于保證筆錄的真實性;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情況下,當事人所提供的書證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書面辯護的理由需要在法律上得到支持,但是在實際的生活中,有關問題的處理比較復雜。一旦自己的問題解決有著不小的缺陷,那么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比較困難,因為書面上的東西,程序要求是比較嚴格的,自己只要不注意,問題就會不斷的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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