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案件移送檢察院取保候審幾率多大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案件移送檢察院取保候審幾率多大?
取保候審無法用幾率大小判斷,滿足法定條件的,案件移送檢察院后也可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關于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第五條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第六條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統一收取和管理。沒收保證金的決定、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對保證人的罰款決定等,應當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
第七條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戶,委托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并將指定銀行的名稱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
第八條
決定機關作出取保候審收取保證金的決定后,應當及時將《取保候審決定書》送達被取保候審人和為其提供保證金的單位或者個人,責令其向執行機關指定的銀行一次交納保證金。
決定機關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憑證后,應當將《取保候審決定書》、《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及其他有關材料一并送交執行機關執行。
第九條
執行機關在執行取保候審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及其違反規定,或者在取保候審期間重新犯罪應當承擔的后果。
第十條
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作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對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同時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決定機關。
第十一條
決定機關發現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認為依法應當沒收保證金的,應當提出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的書面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并送交縣級以上執行機關。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根據決定機關的意見,及時作出沒收保證金的決定,并通知決定機關。
第十二條
被取保候審人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但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執行機關應當暫扣其交納的保證金,待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后,決定是否沒收保證金。對故意重新犯罪的,應當沒收保證金;對過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構成犯罪的,應當退還保證金。
第十三條
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已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意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的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
決定重新交納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取保候審有嚴格的適用條件,并不是看案件現在進展到了哪一程度,像是情節特別惡劣的刑事案件,即使沒有移送審查起訴,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同意取保候審的可能性也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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