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銷售假藥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銷售假藥罪可以取保候審,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銷售假藥罪的犯罪嫌疑人能不能申請取保候審,要依據具體的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申請取保。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認定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類犯罪中其他罪的界限
對于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精神,應按處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這符合前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區別界限:
①犯罪對象不同:一個是假藥,一個是劣藥。
②犯罪形態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而生產、銷售劣藥罪是實害犯,即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方構成犯罪。
劃清生產、銷售假藥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
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的關鍵是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是否足以產生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實踐中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判斷,一般來說應依賴于對假藥這種物質和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事實判斷。例如。對假藥的成分、性質、效用的醫學鑒定以及對他人使用假藥的可能性的推斷。對于雖屬假藥,但對人體健康不一定產生嚴重危害的情況,需進行具體鑒定,若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為構成本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司法機關在收到犯罪主體,或者犯罪家屬提交的取保候審請求時,需要認真審核,確認該犯罪主體,若是之前的犯罪情節不嚴重,并且若是其被取保候審對社會沒有危害,才可能會同意取保候審的請求。在取保期間,犯罪主體不得隨意離開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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